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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北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小艳与正定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艳,正定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北初字第00081号原告李小艳,男。委托代理人田茹,石家庄市正定常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正定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晓青,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耿士宾,石家庄市正定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艳与被告正定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艳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正定县南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艳撤回对被告正定县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40元。审 判 长  周党平代理审判员  苗雪魁人民陪审员  刘佳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利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