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行终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永霞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霞,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64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永霞,女,1970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秀娥,女,1967年2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局长。委托代理人许越,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尚娟,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永霞因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5)东行初字第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王永霞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于2014年8月19日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关于朝阳区小红门乡剩余建设用地土地储备项目授权北京小红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拆迁评估、拆迁、拆除相关招标工作的授权委托书”的政府信息。2014年9月2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市国土局(2014)第929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其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1、撤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日作出的市国土局(2014)第929号—不存《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2、判令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公开的信息重新作出答复。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王永霞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王永霞针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永霞的起诉。王永霞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上写明了不服可以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而且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作为涉案项目的开发单位,对其申请的政府信息是掌握的。故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发回一审法院继续审理。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同意一审裁定,请求予以维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前提。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相关事项属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经审查,本案中王永霞所诉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涉及本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产生的相关问题,故王永霞针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告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永霞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王永霞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天毅代理审判员 王 琪代理审判员 曹文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