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郭建斌与张玲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斌,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648号(2015)崇执字第608号申请执行人郭建斌,男,198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崇明县中兴镇汲浜村大公1121号1室。被执行人张玲,女,198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崇明县中兴镇汲浜村大公1121号1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建斌与被执行人张玲(2008)崇民一(民)初字第7号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玲长期在外、去向不明,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对此,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对本案执行标的额人民币2,100元暂缓执行。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施杰代理审判员倪圣明审判员王勤二○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刘琦琳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审判长 樊 利审判员 樊 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宏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