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笫1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娄方权、娄方洪与漳浦双磊石材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娄方洪,娄方权,漳浦双磊石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笫1224号申请执行人娄方洪,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桐梓县。申请执行人娄方权,男,1972年2日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桐梓县。被执行人漳浦双磊石材厂,住所地漳浦县。代表人王金维,总经理。本院作出(2014)浦民初字第3273号民事判決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原告漳浦双磊石材厂应支付给被告娄方权、娄方洪工资人民币5242元。申请执行人娄方权、娄方洪于2014年12月8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漳浦双磊石材厂人民币524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漳浦双磊石材厂人民币5450元己给付二申请执行人娄方权、娄方洪领取,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浦民初字第3273号民事判決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掌辉审判员 陈国龙审判员 刘文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