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徐民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卢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629号原告卢某。委托代理人杨清华,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慧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晓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