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连云港泉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习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899号原告连云港泉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丰物业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中路369号海城广场1号楼507室。法定代表人孙同泉,总经理。被告范习岭。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泉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泉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连云港泉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一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