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郑秋峰与胡文评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秋峰,胡文评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秋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文评。上诉人郑秋峰因与被上诉人胡文评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上诉人提交深圳市指南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该证据未经辖区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人口管理机构核实,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超群审 判 员  黄 新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