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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8-04-08

案件名称

横县信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坤庭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横县信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梁坤庭,黄建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保字第14-1号申请人横县信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横县横州镇龙池新城龙翔苑1栋2层A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李华新。被申请人梁坤庭被申请人黄建莲申请人横县信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梁坤庭、黄建莲申请扣押船舶一案,申请人横县信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梁坤庭名下的“横县港埠XXX”号船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横县信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银行存款10万元作为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横县信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梁坤庭名下的“横县港埠XXX”号船;三、自即日起冻结申请人横县信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万元(开户行:中国银行横县龙池支行,户名:横县信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账号:62×××47)。申请人横县信益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向明审 判 员  刘 海代理审判员  劳建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俞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