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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源达抢劫罪,吴源达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源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74号罪犯吴源达,男,1978年8月27日出生于福州市,汉族,高中文化。曾于1996年2月13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福州市���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6年4月19日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二监区五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5日作出(2000)榕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源达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其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9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56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1月2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16日作出(2004)闽刑执字第6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南刑执字第1426号刑事��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5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12年8月2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2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源达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2013年10月因获季度文明号房组员奖2分。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调度员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2年5月起至2015年1月共获达标分2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6.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源达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4年12月16日至2017年3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