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金初字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单某甲、单某乙借款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单某甲,单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金初字41-2号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水友,该社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占波,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固城信用社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单某甲。被告单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单某甲、单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2015)扶民金初字第4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双方已和解,现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交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单某甲在扶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固城信用社帐号为×××存款的冻结。审判长 张继超审判员 穆继敏审判员 刘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雪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