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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园洲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庆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园洲支行,朱庆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园洲支行。住所地:博罗县园洲镇桥北路信用社办公大楼。负责人陈国基,行长。被执行人朱庆忠,男,汉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园洲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庆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惠博法园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4.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园洲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庆忠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园洲支行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等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博法执字第6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植忠审 判 员  钟伟志人民陪审员  梁林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碧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