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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宋长爱与孙本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长爱,孙本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836号原告:宋长爱,男,汉族,1966年8月16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被告:孙本亚,男,汉族,1958年8月8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受理原告宋长爱与被告孙本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以其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长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又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