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舟执民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区华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姝含、徐忠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区华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姝含,徐忠明,徐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浙舟执民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华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余伟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高培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姝含。被执行人徐忠明。被执行人徐创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舟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舟仲裁字(2013)第53号裁决书,于2014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陈姝含、徐忠明、徐创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姝含、徐忠明、徐创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姝含、徐忠明、徐创杰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创杰拥有坐落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128号外滩嘉园12幢505室房产,该房产设定抵押给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华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本院依法于2015年4月27日至28日在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徐创杰所有的坐落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128号外滩嘉园12幢505室房产,房产证号:舟房权证普字第××号,土地证号:舟山市普陀区国用(2010)第030**号。章程(公民身份号码:××)以130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买受人章程于2015年5月6日付清了全部价款。因被执行人徐创杰在外租房,本院酌情在拍卖款中优先支付2年房屋租金36000元。该房产设定的第一顺位抵押权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普陀支行,优先支付本息676992.83元。设定的第二顺位抵押权为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华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剩余拍卖款587007.17元尚不足以全额支付本次执行标的。设定的第三顺位抵押权人为郁萍无财产可供分配。因被执行人陈姝含、徐忠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徐创杰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以设定抵押权的房产拍卖款支付部分债务后,也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华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区华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并签字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4)浙舟执民字第38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明审 判 员 王 巍审 判 员 肖太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