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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法商初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与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家园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家园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法商初字第148-2号原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崔英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俊、刘宇,江苏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东兴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浦向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昊、毕鸣,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太湖家园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海西路金山北私营工业园B区57号。法定代表人吕嘉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伟良、周翔,江苏居和信��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锡东新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无锡市太湖家园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这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36元,由原告浙江金大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陆文辉人民陪审员  孙利明人民陪审员  高继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佩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