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董啊葛与南安市溪美大酒店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啊葛,南安市溪美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董啊葛,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庄乌祝,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啊葛与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债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2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按��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偿付给申请执行人董啊葛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计付),并缴交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启动查控程序,并于2015年4月7日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的银行帐户,但只冻结到的存款余额为12.16元。此外,再查无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有银行存款及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将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现因查无被执行人南安市溪美大酒店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晓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