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祥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法军与吕怪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法军,吕怪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祥初字第00174号原告张法军,男,1972年出生。被告吕怪子,男,196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法军与被告吕怪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法军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法军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红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