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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0695号原告:张某,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刘某,女,199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以原、被告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已和好,原告据此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敬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舒文凯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