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31民初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太白县新百佳门业店与谭世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白县新百佳门业店,谭世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31民初第106号原告:太白县新百佳门业店,个体工商户。业主王亚平,女,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业平,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王亚平丈夫。特别授权。被告:谭世峰,又名谭小平,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太白县新百佳门业店(以下简称“新百佳门业”)与被告谭世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晓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百佳门业委托代理人王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世峰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新百佳门业起诉称,被告谭世峰在承建太白县鹦鸽财政所时,购买了原告的防盗门、卷闸门及塑钢门窗,并由原告负责安装,门款合计22200元。后因原告业主王亚平购买夏都休闲中心小区房屋,被告谭世峰承建该小区,双方协商将此款抵作原告业主购房款。现夏都休闲中心小区不认该笔抵款。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门款22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谭世峰庭前辩称,欠款属实,但自己已经与恒立公司算过账,将该款抵作原告业主王亚平的购房款,原告当时还把多出的5000元钱退了,因为王亚平夫妇没有及时办理手续,才导致今天这个结果。经审理查明,被告谭世峰在承建太白县鹦鸽财政所时,购买了原告的防盗门、卷闸门及塑钢门窗,并由原告负责安装,门款合计22200元。后因被告谭世峰修建夏都休闲中心小区住宅楼,再次购买、安装了原告的防火门,原告业主王亚平也购买夏都休闲中心小区住宅楼一套房屋。被告谭世峰与该小区开发商、原告业主王亚平协商,将两笔门款作为应付工程款抵作原告业主的购房款,原告业主还将超出的5000余元退还被告谭世峰。后因被告谭世峰没有完善抵款手续,现夏都休闲中心小区物业催促王亚平夫妇交房款。被告谭世峰至今未付原告门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订货单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新百佳门业为被告承建的工程安装门窗,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当给付门窗款。被告虽辩称该笔债务已抵消,但最终没有完成抵款手续,不能发生债务抵消的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世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太白县新百佳门业门窗款22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谭世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雷晓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