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商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杨明星与张秀琴、李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星,张秀琴,李文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商初字第00657号原告杨明星,居民。被告张秀琴,居民。被告李文斌,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星与被告张秀琴、李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明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秀琴、李文斌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新城浦新园林规划公司浦新苗圃种植基地的广玉兰树苗300棵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秀琴、李文斌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浦口新城浦新园林规划公司浦新苗圃种植基地的广玉兰树苗300棵,查封期间为2015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查封期间交由被告保管使用,但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变卖、毁损、出租、抵押或转移权属。二、查封担保人任正月提供的担保财产苏GEG66**号车辆,查封期间为2015年5月19日至2017年5月18日,查封期间交由担保人任正月保管使用,但未经本院同意不得变卖、毁损、出租、抵押或转移权属。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艳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