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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杰超诉被告潘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超,潘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李杰超。被告潘景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超诉被告潘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李杰超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杨荣方人民陪审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