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杰超诉被告潘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超,潘景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28号原告李杰超。被告潘景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超诉被告潘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减半收取3450元,由原告李杰超负担。审 判 长 王海涛审 判 员 杨荣方人民陪审员 张 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