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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安泽县人民法院对执行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泽县安山鹿业新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泽县安山鹿业新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异字第3号异议人安泽县安山鹿业新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地址安泽县府城镇高壁村。法定代表人:雷成,系该合作社主任。申请执行人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安泽县府北东街28号法定代表人:曹石明,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安泽县安山鹿业新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地址安泽县府城镇高壁村。法定代表人:雷成,系该合作社主任。本院在执行安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安泽县安山鹿业新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安泽县安山鹿业新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5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安泽县安山鹿业新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称:贵院冻结账户,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和发展,不利于尽快偿还申请人的借款本息。特别是该账户内的专项资金20万元,属财政部门下拨的发展农牧业生产资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本院查明:2014年11月3日,安泽县安山鹿业新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以更换梅花鹿品种为由向安泽县财政局提出引进优质高产种鹿所需资金的申请,2014年12月17日,经省财政部门审核对第三批(内含安山鹿业新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20万元)综合支农项目资金697万元予以发放,2014年12月29日,经临汾市财政部门审核对第三批(内含安山鹿业新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20万元)综合支农项目资金95万元予以发放,2015年4月24日,该款项被拨付至安泽县安山鹿业新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账户。同时,安泽县安山鹿业新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向我院提交了其关于引进优质高产种鹿的申请、省财政厅2014年第三批综合支农项目资金预算指标通知、临汾市财政局2014年第三批综合支农项目资金预算指标通知,安泽县财政局关于我县安山鹿业新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引进优质高产种鹿所需资金的报告及中共安泽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关于对2012年度涉农资金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等相关证据材料。本院认为:现代农业发展资金主要是财政部设立的用于支持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等条件的农业主导产业为重点,以促进农民稳步征收为目标,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该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等与扶持无关的支出。异议人安泽县安山鹿业新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以引进优质高产种鹿为由向安泽县财政局申报资金的请求被省市县财政部门予以支持,并于2015年4月24日,将该款项审批发放到异议人安泽县安山鹿业新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社设立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泽县支行账户内。本着发展经济、稳定生产的原则,该资金应认定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归还欠款。因此认定:异议人安泽县安山鹿业新技养殖服务专业合作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5年4月24日作出的(2015)安法执字第153-1号执行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郭保忠审判员  尚志芳审判员  吴晓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