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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郑红勇与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红勇,张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华执字第102号申请人郑红勇,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朱志平,男,漳州市芗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俊杰,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郑红勇与被执行人张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俊杰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华安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华民初字第1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林江文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佳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