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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非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石卓勇、薛美妮社会抚养费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石卓勇,薛美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非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秦朝振,局长。被执行人石卓勇,男,汉族,农民,住鄄城县。被执行人薛美妮(石卓勇之妻),女,汉族,农民,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鄄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石卓勇、薛美妮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行审字第180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石卓勇、薛美妮未履行法律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石卓勇、薛美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鄄城县左营支行有存款3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石卓勇、薛美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鄄城县左营支行的存款及利息35019.54元,至鄄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秀东审判员  丁新华审判员  申景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明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