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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峰、赵光、靳红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张峰,赵光,靳洪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峰、赵光、靳红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628号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镇在竹街十六委,组织机构代码:55528586-3。法定代表人:张春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国志,男,汉族,1972年6月9日出生,住址乾安县乾安镇。被告:张峰,男,汉族,1972年9月7日出生,宁江区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前进街6委。被告:赵光,男,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交通局家属楼,工作单位:乾安县民字村洪远保温厂。被告:靳洪岩,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严字乡当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峰、赵光、靳洪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