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峰、赵光、靳红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张峰,赵光,靳洪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峰、赵光、靳红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乾民初字第628号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乾安镇在竹街十六委,组织机构代码:55528586-3。法定代表人:张春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国志,男,汉族,1972年6月9日出生,住址乾安县乾安镇。被告:张峰,男,汉族,1972年9月7日出生,宁江区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前进街6委。被告:赵光,男,汉族,1969年5月13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交通局家属楼,工作单位:乾安县民字村洪远保温厂。被告:靳洪岩,男,汉族,1980年1月8日出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严字乡当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峰、赵光、靳洪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