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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韩乃奇诉徐会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乃奇,徐会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791号原告韩乃奇,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李云峰,河南千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会刚,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原告韩乃奇诉被告徐会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乃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书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志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