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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赵国军与被告平泉县金百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军,平泉县金百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480号原告赵国军,住河北省平泉县。被告平泉县金百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秀艳,经理。本院在审理赵国军与平泉县金百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国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秀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新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