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东升与黄建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赵东升,黄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赵东升。被执行人:黄建敏。原告赵东升与被告黄建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台黄商初字第22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东升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建敏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返还申请人赵东升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4年8月4日起计算至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建敏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黄建敏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10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三十日内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建敏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黄建敏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陈金玲执 行 员 林 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徐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