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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徐潜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徐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徐潜,徐翠平,徐雪梅,徐大平,吕建明,淮安速翔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03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厦门西路****号。负责人:王华,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建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纪星宇,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潜。委托代理人:朱海鹏,涟水县陈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翠平。委托代理人:朱海鹏,涟水县陈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雪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大平。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建明。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速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席桥镇三里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孙卫东,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潜、徐翠平、徐雪梅、徐大平、吕建明、淮安速翔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淮中民终字第2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以其已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俞建平审 判 员  罗有才代理审判员  韩 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