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执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何谱秀与李世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谱秀,李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00109号申请执行人:何谱秀。被执行人:李世龙。申请执行人何谱秀与被执行人李世龙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安徽省旌德县公证处作出的(2011)皖旌公证字第186号公证债权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谱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世龙给付申请人何谱秀经济损失2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世龙给付申请人何谱秀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260元,并就剩余部分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李世龙于2015年5月8日前给付申请人何谱秀5000元,剩余19000元被执行人李世龙于2015年12月31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何谱秀;2、申请人何谱秀放弃相关利息及迟延履行金。鉴于此,本案以执行和解结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旌德县公证处作出的(2011)皖旌公证字第186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钰田审判员 洪国斌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