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刘卫初与靖江市靖城街道靖西村村民委员会、靖江市靖城街道靖西村村民委员会第五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卫初,靖江市靖城街道靖西村村民委员会,靖江市靖城街道靖西村村民委员会第五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审三民申字第0109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卫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靖江市靖城街道靖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西环申奥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鲍建平,该村委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靖江市��城街道靖西村村民委员会第五组。代表人:刘正荣。再审申请人刘卫初因与被申请人靖江市靖城街道靖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靖西村委会)、靖江市靖城街道靖西村村民委员会第五组(以下简称靖西村五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泰中民四终字第0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卫初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没有要求解除合同,更没有认为无请求靖西村五组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而是认为刘卫初可待有关行政部门对案涉钢结构房屋的性质依法作出认定和处理后,另行主张案涉合同权利。二审判决实质上已经改变了一审的判决内容,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存在错误。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请求提起再审。本院审查查��:刘卫初及刘满初均系靖西村五组村民。刘满初户房屋南侧原系刘怀明户房屋。2006年刘怀明户出宅建房,其将老宅大屋赠与靖西村五组,小屋亦出卖给靖西村五组。2007年起,刘满初将上述房屋毁损,并在该房屋原宅基地范围内堆砌砖块,浇注水泥通道、种植树木等。2009年5月18日,靖西村五组与刘卫初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靖西村五组将刘满初房屋围墙南侧约225㎡的零星废地(即上述宅基地)发包给刘卫初从事农副业生产经营,承包期限自2009年5月18日至2039年5月18日,承包费为7500元/年。后刘卫初支付了第一年的承包款。同年6月,刘卫初起诉要求刘满初、邵汝梅夫妇排除对该承包地的妨碍,被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2010年3月,靖西村五组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满初夫妇排除妨碍并赔偿损失,法院于同年8月判决刘满初清除房屋南侧的砖墙体、水泥路面及树木。���刘满初未履行义务,靖西村五组即向法院申请执行。2011年10月,靖西村委会、靖西村五组书面通知法院,称原申请执行的“靖西村五组”印鉴系作废公章,撤回对该案的执行申请,该权利由靖西村委会另行行使。上述执行案据此终结。2013年起,刘满初未经行政审批,擅自在所涉土地建造了钢结构房屋,有关部门尚未对该房屋的性质作出认定和处理。刘卫初于2013年7月18日向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靖西村委会、靖西村五组交付合同约定的承包地。一审审理中经法院释明,刘卫初不愿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要求靖西村委会、靖西村五组交付承包地。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刘卫初要求靖西村委会、靖西村五组履行土地承包合同及交付承包地的诉讼请求。刘卫初不服,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刘卫初提供了以下证据:1.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信访回复函一份,证明对于刘满初违建问题,靖城规划监察中队正在依法进行查处。2.刘卫初打印、靖西村五组半数以上村民签名的集体声明一份,证明他们不同意解除案涉承包合同。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卫初仍不服,遂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一审中,刘卫初起诉要求靖西村委会、靖西村五组交付案涉土地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承包地,但该土地上已由他人建造了钢结构房屋。二审中,刘卫初提供了靖江市靖城街道办事处信访回复函一份,证明对于刘满初违建问题,靖城规划监察中队正在依法进行查处。由于案涉钢结构房屋的性质不明,房屋的性质须经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认定,该认定结果与案涉合同能否继续履行相关,二审判决据此驳回刘卫初的诉讼请求,但保留了刘卫初另行主张案涉合同的权利,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上,刘卫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卫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杭 涛代理审判员 陈良俊代理审判员 张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 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