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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春铁与季树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022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铁,农民。被执行人季树国,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春铁与被执行人季树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68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889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136元,执行费18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季树国暂无下落,且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0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立权助理审判员  杨旭凯助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永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