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5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涛与王雯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王雯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5549号原告杨涛,无职业。被告王雯蓓,现下落不明。(未出庭)原告杨涛诉被告王雯蓓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雯蓓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之女王津阳是恋爱关系,被告以认可原告为未来女婿为由,承诺给原告和她女儿一套太阳城房产为利诱,称急需用钱让原告去找亲朋借钱。原告于2013年11月分别向两位同事借款24000元给被告使用,并约定了还款日期。还款期限已过,被告却一再推脱并给原告打了借条。此期间两位同事频繁向原告追讨借款,后原告大姑杨秀珍于2014年1月22日将同事的钱全部替原告还清,可被告至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借条三份。被告未出庭,未有答辩意见。被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法院调取的证据如下:1、被告常住人口信息一份;2、东新派出所询问笔录一份;3、东新派出所情况说明一份。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之女王津阳原系恋爱关系,原告通过王津阳认识被告。原告称2013年11月被告冒充其母亲向原告同事高宇、尹卿借款24000元,后由原告向高宇、尹卿出具了欠条。2014年1月22日原告大姑杨秀珍将欠款24000元偿还其同事,并收回原告书写的欠条两份。另查,2014年1月22日被告给原告书写了欠条一份,写明:“今收到杨涛找同事给王文蓓借现金贰万肆仟元正。收款人王文蓓,××。2014.元.22”。双方在欠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以及还款期限。现该笔借款被告未归还原告。再查,2014年12月9日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东新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写明:“2014年4月1日王洪年报称其爱人王雯蓓(身份证号××)被非法拘禁,在民警核实案件过程中,王雯蓓在笔录中签名为“王文蓓”,特此说明。”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证据和本院调取的证据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通过东新派出所的情况说明、询问笔录以及被告王雯蓓在欠条上书写的身份证号,可以证明王雯蓓与王文蓓系同一人,王文蓓只是被告在日常生活中的书写习惯。同时,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向本院提交的欠条,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原、被告双方又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王雯蓓偿还原告杨涛借款人民币24000元。如果被告王雯蓓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000元,由被告王雯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耿 娟代理审判员 周立芳人民陪审员 张文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