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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胡正清与被告田瑞华、曾良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正清,田瑞华,曾良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武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胡正清。委托代理人蒋钱威,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瑞华。被告曾良春。委托代理人吴礼明,湖南云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胡正清与被告田瑞华、曾良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根据各方当事人申请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胡正清及其委托代理人蒋钱威,被告田瑞华、曾良春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吴礼明到庭参加调解。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胡正清诉称:2014年9月14日,原告受雇于被告田瑞华到德山二中附近被告曾良春翻修房屋,同年9月16日上午10点左右,原告准备下楼时,房梁上的要条突然松动,原告顺势从约2-3米高的屋顶上摔落下来,致腰部严重受伤,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常德市第二从民医院进行治疗,入院诊断为:1、L4椎体骨折;2、C1椎体骨折;3、C6、L2、L3棘突骨折等,后转院至常德市第一中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12月26日原告在常德市岐黄司法鉴定所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原告L4椎体骨折,构成九级伤残,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因此次事故身心受到了极大的痛苦却未能得到相应赔偿,因此,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68733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曾良春、田瑞华一次性给原告胡正清支付赔偿款40000元;二、原告胡正清积极配合被告曾良春、田瑞华去报销医保款,胡正清因此次人身伤害花费医疗费用所获得的医保报销款全部归被告被告曾良春、田瑞华所有;三、原告胡正清存放保证金10000元在法院,在其配合被告曾良春、田瑞华报销完医保款后退还。(如在胡正清积极配合下,被告曾良春、田瑞华在2016年1月1日前处理不完或处理不好医保报销事宜,法院也将保证金退还给原告胡正清);四、各方无其他争议。本案诉讼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胡正清承担。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员  王献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倪宏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