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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吴仙与朱朋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仙,朱朋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127-1号原告吴仙,女,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文慧,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朋伟,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原告吴仙与被告朱朋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魏战士人民陪审员  尼福运人民陪审员  尼文龙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支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