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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跃文与沈跃文、池光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跃文,池光旭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747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张海红。被告:沈跃文。被告:池光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跃文、池光旭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因起诉,合理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牟宇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梁益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