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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韦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韦某,女,壮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刘少铃、杨惠森,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彩红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彩红在2015年5月18日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韦彩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