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韦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韦某,女,壮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刘少铃、杨惠森,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男,汉族,1963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彩红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彩红在2015年5月18日开庭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韦彩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慧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