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龙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韩春水与平顶山市东鑫焦化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春水,平顶山市东鑫焦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龙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韩春水,男。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鑫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石龙区宝山路。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龙民一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和(2015)平民劳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鑫焦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平顶山市东鑫焦化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市石龙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上的存款86353.54元扣划至平顶山市石龙区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