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14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冰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力健搜候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冰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力健搜候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14327号原告北京冰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鼓楼西街11号楼11号。注册号:110114010236971法定代表人陈志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东,男,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吕冰,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北京力健搜候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后屯南路26号5层6-78。注册号:110108017223242法定代表人胡丽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南南,男,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北京冰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洁物业公司)与被告北京力健搜候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健体育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法由代理审判员陆金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冰洁物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赵东、吕冰,被告力健体育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南南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冰洁物业公司诉称,2014年6月24日,我公司和力健体育公司签订了《保洁服务合同书》,约定由我公司为力健体育公司提供保洁服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力健体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我公司就单方撕毁合同,导致我公司员工无法及时安置,机器设备折旧损失。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力健体育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7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力健体育公司辩称,我公司不同意冰洁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冰洁物业公司所述我公司单方撕毁合同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事实上是冰洁物业公司于2015年1月9日自行撤离保洁人员,导致我公司无保洁人员进行正常的清洁工作,所以我公司并没有违约行为。另外,冰洁物业公司在向我公司提供保洁服务过程中,存在提供的保洁人员人数不足、未定期检查等违约行为,我公司并未追究其违约责任,相反还向其支付了2015年1月9日之前发生的保洁服务费用。因此,我公司不同意对冰洁物业公司进行赔偿,冰洁物业公司所主张的损失应由其自己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4日,冰洁物业公司(乙方)与力健体育公司(甲方)签订《保洁服务合同书》一份,约定由乙方负责甲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专家国际公馆3层6层健身会馆内保洁人员的管理,保洁人数为3人,服务费用为每人每月2800,乙方负责支付保洁员工资、保险、工服及其他福利的费用,合同期限自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双方还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须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方须按时付款,无正当理由除公休日、法定假日外逾期5天不付款,乙方有权撤回保洁员,逾期7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应付费用的10%。在保洁过程中,乙方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服务标准,甲方可提出异议,如乙方拒绝或不能做出整改措施,甲方有权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合同签订后,冰洁物业公司实际向力健体育公司提供2名保洁员,每月服务费用为7800元。庭审中,冰洁物业公司主张力健体育公司存在单方提前解约的违约行为,但力健体育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系冰洁物业公司自行撤回保洁人员。冰洁物业公司未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另庭审中,冰洁物业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损失为另行安置保洁人员支出7600元、保洁设施设备折旧损失200元。另查,力健体育公司已向冰洁物业公司支付2014年6月18���至2015年1月9日期间的保洁服务费用。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保洁服务合同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冰洁物业公司与力健体育公司签订的《保洁服务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约履行各自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力健体育公司是否存在单方提前解约的违约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冰洁物业公司主张力健体育公司存在单方提前解约的行为,但力健体育公���对此不予认可,故冰洁物业公司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现因冰洁物业公司并未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故其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冰洁物业公司以力健体育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为由要求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北京冰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冰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陆金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