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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连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连某,男,因本案于2014年12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辩护人韩冰,辽宁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诉刑诉〔2015〕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连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王明双、代理检察员刘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连某在大连市西岗区奥林匹克电子城西C444-1摊位前,因购买商品与被害人曲某产生矛盾,继而发生厮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连某致被害人倒地右膝部受伤。经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曲某右膝部损伤符合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连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连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关于量刑,请求合议庭考虑以下情节,对被告人连某依法从轻处罚:1、被告人连某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2、被告人连某系自首。3、被告人连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人连某在大连市西岗区奥林匹克电子城西C444-1摊位前,因购买商品与被害人曲某发生纠纷,继而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连某致被害人曲某摔倒并右膝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曲某右膝部损伤符合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连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5月6日,被告人连某与被害人曲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连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曲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0元,被害人曲某对被告人连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医疗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调解协议,收条,情况说明,证人郝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曲某的陈述笔录,被告人连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连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连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连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连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烈人民陪审员  崔海燕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巍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案由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连某案号(2015)西刑初字147号填表人张烈简要案情故意伤害,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起点刑12个月基准刑12个月确定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量刑情节省高院规定减少基准刑期确定减少基准刑省高院规定增加基准刑期确定增加基准刑自首30%以下15%赔偿损失30%以下15%取得谅解20%以下10%合计减少40%拟定宣告刑12×(1-40%)=7个月宣告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结果有期徒刑七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