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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陕执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余少林非诉行政执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陕县国土资源局,余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陕执字第00038-1号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余少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宁陕行非审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宁陕县国土资源局(2014)4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宁陕县国土资源局据此,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一案中。经过执行,被执行人余少林已经履行了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4)宁陕行非审字第00017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二、终结宁陕县国土资源局(2014)4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张晓玲审判员 徐智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