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毅与康建功、唐山市路北区圆梦蒙娜丽莎婚纱摄影广场管辖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康建功,唐山市路北区圆梦蒙娜丽莎婚纱摄影广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李毅。委托代理人:吴建平,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丛珊,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康建功。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圆梦蒙娜丽莎婚纱摄影广场,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号。法定代表人:康建功,职务: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毅与被告康建功、唐山市路北区圆梦蒙娜丽莎婚纱摄影广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康建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康建功经常居住地为唐山市路南区万达广场15楼1单元1门1902号,故请求本院将此案移送至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康建功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唐山市路南区,且本案另一被告唐山市路北区圆梦蒙娜丽莎婚纱摄影广场的住所地在唐山市路北区文化路36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康建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彦霞代理审判员 刘宏志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