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程敏兴故意伤害罪,程敏兴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11号罪犯程敏兴,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8日作出(2002)泉刑初字第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敏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元,并负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5日作出(2003)闽刑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9日以(2005)闽刑执字第709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又于2008年4月28日以(2008)闽刑执字第20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9月17日以(2010)南刑执第177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12月13日以(2012)南刑执第21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敏兴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有违规:2013年4月25日因未按规定过安检门扣1分。经民警教育能够及时改正错误,并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车间服装加工车工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5日组织参与监区春晚节目奖1.5分。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累计获达标分21.4分。2012年、2013年、2014年均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履行附带民事赔偿4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1.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并履行了附带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敏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4月28日至2021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