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执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张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池执字第0011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龙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正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阮,女,1982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青阳县。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池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划拔被执行人张阮的存款人民币153万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余加胜审判员 徐阳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枞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