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3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徐坤容与陈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坤容,陈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3067号原告徐坤容,女,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吴成建,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敏,女,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3499-5。负责人曾义,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鹏,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坤容与被告陈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仁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坤容的委托代理人吴成建,被告陈敏,被告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梁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坤容诉称,2014年12月9日8时20分,被告陈敏驾驶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投保的渝BXXX**号车行至綦江古南街道区府路段时,与原告徐坤容相刮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陈敏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綦江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胸8椎体压缩性骨折。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由被告陈敏垫付3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垫付10000元,其余由原告支付。2015年3月16日,原告之伤经綦江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172.22元(未含被告垫付部分)、住院伙食补助费224元(32元/天×7天)、营养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42867.2元(25216元/年×17年×10%)、护理费3700元(100元/天×住院7天及出院医嘱30天共37天)、误工费6305元(1950元/月÷30天×至定残前一日共计97天)、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700元,合计82468.42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被告陈敏辩称,对本案事故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购买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被告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辩称,对本案事故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在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后,被告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已支付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原告医疗费中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部分不应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付。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误工费不应主张,鉴定费、诉讼费不由保险公司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9日8时20分,被告陈敏驾驶渝BXXX**号车行至綦江区古南街道区府路段时,与行人原告徐坤容相刮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被告陈敏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徐坤容无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到綦江区人民医院治疗,诊断为胸8椎体压缩性骨折,于2014年12月16日出院,医嘱为:在腰围支具保护下循序渐进功能锻炼;出院休息1月,需1人护理;出院1、2、3、6月分别复查摄片;多吃高钙、高蛋白、新鲜蔬菜食物,多吃水果、米饭等碳水化合物。原告出院后多次到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原告住院、门诊医疗费共计34172.22元,此款由被告陈敏支付3000元,被告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支付10000元,原告支付21172.22元。2015年1月29日,綦江区人民医院以诊断证明书形式建议原告休息1月。2015年3月16日,原告之伤经綦江司法鉴定所鉴定为10级伤残,原告支付鉴定费700元。渝BXXX**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500000元,不计免赔率。诉讼中,被告陈敏、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均认可本案医疗费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赔偿后不足部分中的12%为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原告系农村居民户籍,户籍地为綦江区石角镇桃花村3组。诉讼中,原告提供以下证据证实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余虹系原告女儿);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证实余虹夫妇在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有住房一套);綦江区古南街道文昌宫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证实余虹母亲徐坤容于2013年6月底至今随余虹夫妇居住在该社区中山路万代商住楼2单元1楼);綦江区石角镇桃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实徐坤容于2013年7月起在其女儿余虹为其介绍的綦江区古南街道国发美发美容店从事清洁工作,并居住在其女儿余虹家中,从2013年6月底起至今未回村实际居住及务工);劳动合同书、工资表、綦江区古南街道国发美发美容店营业执照、停发工资证明(证实原告自2013年7月起在綦江区古南街道国发美发美容店从事卫生岗位工作,工资1950元/月,原告受伤至今一直未上班,从2014年12月至今停发工资待遇)。被告质证后认为居住证明没有公安机关盖章确认,不能证明原告于本案事故前已连续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工资表的真实性不能确定,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前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发票、鉴定意见书、劳动合同、工资表、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机动车辆保险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陈敏在驾驶渝BXXX**号车过程中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本案事故,并致原告在事故中受伤,对此有重大过错,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渝BXXX**号车在被告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案损失应先由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太平洋财险重庆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和范围内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赔偿后的不足部分,由被告陈敏赔偿原告。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依法确认,具体为:1、对于医疗费,原告请求21172.22元未超过其支付金额,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224元(32元/天×7天);3、对于营养费,出院医嘱原告多吃高钙、高蛋白、新鲜蔬菜食物,多吃水果、米饭等碳水化合物,本院对此酌情主张1000元;4、对于残疾赔偿金,虽然原告系农村居民户籍,但原告提供的证明、劳动合同、工资表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故前原告已连续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并有收入来源,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本案残疾赔偿金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具体为42867.2元(25216元/年×17年×10%);5、对于护理费,本院结合原告伤情所需护理强度和当地护工工资标准,对此酌情按80元/天主张,具体为2960元(住院7天及出院医嘱30天,共37天×80元/天37天);6、对于误工费,按原告工资1950元/月从事故之日计算至2015年2月28日(医嘱建议休息终止日),具体为5265元(1950元/月÷30天×81天);7、对于交通费,本院酌情主张200元;8、对于精神抚慰金,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致10级残,其精神遭受重大痛苦是客观的,原告对此请求5000元符合实际,本院予支持;9、鉴定费700元。前述损失共计79388.42元,此款由太平洋财险重庆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56292.2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赔偿19855.55元[已扣除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540.67元(21172.22×12%)];被告陈敏赔偿3240.67元(非医保险用药2540.67元、鉴定费7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坤容共计76147.7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二、被告陈敏赔偿原告徐坤容3240.67元,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徐坤容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由被告陈敏负担,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陈仁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权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