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玉荣与刘彦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1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狄云增,封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女,汉族。被告:刘某乙,女,汉族。被告:刘某丁,女,汉族。被告:刘某丙,女,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玉荣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长 耿长春审判员 鲍丽霞陪审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