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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张玉荣与刘彦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11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狄云增,封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女,汉族。被告:刘某乙,女,汉族。被告:刘某丁,女,汉族。被告:刘某丙,女,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玉荣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丁、刘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长  耿长春审判员  鲍丽霞陪审员  王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建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