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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四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李四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73-1号原告: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法定代表人:张秀凤,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莫永红,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四新,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蒙城县庄周办事处。本院在审理原告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四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濉溪县博源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四新起诉。审判员  李扣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