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全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阳六香与蒋增洪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六香,蒋增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阳六香,农民,被执行人蒋增洪,农民,本院在执行阳六香申请执行蒋增洪关于人格权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阳六香已自愿将赔偿款1528元抵扣给被执行人蒋增洪,因本院(2014)全执字第517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樟维(系阳六香儿子)应赔偿申请人蒋增洪2419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全民初字第1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新伟审 判 员 闫传生代理审判员 王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蒋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