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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66号原告赵某某,女,200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甲,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长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玺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