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赵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赵某甲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766号原告赵某某,女,200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女,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甲,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长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玺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