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行受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单庆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庆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嵊行受初字第3号起诉人:单庆焕。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收到单庆焕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因材料不齐,起诉人单庆焕补正后于2015年5月12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确认嵊州市三江街道办事处2014年3月23日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费60万元。为此,起诉人提供嵊州市三江街道办事处嵊三江信复字[2014]48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房屋被破毁照片、身份证等复印件。经审查,起诉人诉请主张其房屋于2014年3月23日被毁损,但截至2015年3月27日才向本院起诉,其诉请已超过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单庆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张盼盼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竹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