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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嵊行受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单庆焕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庆焕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嵊行受初字第3号起诉人:单庆焕。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收到单庆焕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因材料不齐,起诉人单庆焕补正后于2015年5月12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诉请要求确认嵊州市三江街道办事处2014年3月23日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费60万元。为此,起诉人提供嵊州市三江街道办事处嵊三江信复字[2014]48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房屋被破毁照片、身份证等复印件。经审查,起诉人诉请主张其房屋于2014年3月23日被毁损,但截至2015年3月27日才向本院起诉,其诉请已超过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单庆焕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洪审 判 员  张盼盼人民陪审员  金以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竹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