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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行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刘昌泰、张恒平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恒平,刘昌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行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张恒平,男,汉族,住寿宁县。被执行人刘昌泰,男,汉族,住寿宁县。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刘昌泰、张恒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张恒平已向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履行了清偿责任,现张恒平依法申请向刘昌泰行使追偿权。申请执行人张恒平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昌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寿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希耀审判员  张高飞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文彬 微信公众号“”